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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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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生父與繼母離婚后,繼子女還需要贍養繼母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4-01 點擊數:18
對于重組家庭,在贍養方面可能存在這樣的疑問,生父與繼母離婚后,繼子女對繼母是否仍負有贍養義務,關于這個問題,讓我們結合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楊某二與叢某生育楊某一,楊某二與叢某離婚后與張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22日楊某二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2017年11月12日,楊某二去世。張某現已退休,2018年每月領取退休金3445.94元。現張某承租位于北京市房山區××715(A房間)房屋居住,房屋租賃期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月租金為2990元/月,服務費133元/月。張某育有一子盛某。后張某因贍養問題將楊某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贍養費。楊某一主張其現無業,有一子需撫養,且每月給付生母叢某醫療費1000元,故不應當承擔張某的贍養費。
判決結果:楊某一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始每月給付張某贍養費300元;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三十條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在本案中,楊某一在年幼時即跟隨楊某二與張某共同生活,楊某二用于撫養楊某一的財產為其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楊某一與張某形成了繼母子關系,繼母子關系不因為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故楊某一對張某仍負有贍養義務。所以,重組家庭,繼子女的贍養義務并不會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解除婚姻關系而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母仍應負擔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