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循定案例:被起訴離婚,不清楚對方財產狀況,為女方挽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8-17 點擊數:24
基本案情:
?雙方于2013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共同購買位于綿陽市經開區房屋一套。2017年3月份原告父母到綿陽照顧小孩,后與被告產生矛盾,原被告雙方感情惡化。2018年1月份起雙方開始分居,后由于二人就離婚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不不準予離婚。現原告再次起訴被告離婚。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與被告單某細致溝通后,得知單某并非不同意離婚,而是對原告的財產狀況不清楚,所以遲遲未同意離婚。經單某同意后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原告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社保、收入等詳細財產情況。在取得調查令后承辦律師攜調查令向銀行、工商局、社保局等部門調取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后在庭審過程中,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均同意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及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一、原告杜某與被告單某自愿離婚;
二、婚生女和婚生子由被告單某撫養,原告杜某從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和婚生子生活費30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雙方各承擔50%,上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支付至婚生女和婚生子能獨立生活時止;
三、在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原告杜某每周探望子女一次,被告單璐予以協助;
四、位于綿陽市經開區房屋歸被告單某所有,原告杜某協助辦理過戶;
五、登記在原告杜某名下的××公司15%的股權及分紅、收益等歸原告杜某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債務也由原告杜某承擔;登記在被告單某名下的××學校的股份歸原告杜某所有,與××學校有關的債務也由原告杜某承擔;
六、原告杜某和被告單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31萬元(債權人單某2、武某27萬元,債權人杜甲某4萬元),其中:債權人杜甲某4萬元債務由原告杜某償還,債權人單某2、武某27萬元債務由原告杜某償還18萬元,被告單某償還9萬元;
七、本案訴訟費1025元由原告杜某承擔。
律師點評:
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因對財產狀況不清楚,擔心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導致離婚后拿不到財產而拖著不愿離婚的情況。但拖著永遠不是解決問題的上策,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判離。因此,即便拖著也解決不了根本性問題。
本案中單某因不清楚對方財產狀況在一次起訴時拖著不離,這無形中增加了不少訴訟成本。針對不清楚財產情況的離婚案件有兩種解決方式:
1、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詢對方的銀行存款、股權、證券、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
2、在不知道第一種方式的情況下已經離婚后,發現對方有婚內財產未分割的,也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案例來源: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