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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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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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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如何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10-21 點擊數:32
C與L于年前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年后,C某因交通事故被撞傷,經治療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此后,C某的母親發現兒媳拜某經常早出晚歸,不照顧C某也不管家務,遂以L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代理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L某離婚,L某同意離婚。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應如何處理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C某與L某結婚時間不長,雖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C某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無法正常生活,從實際出發,離婚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不僅要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來界定,還要從實際出發,因此,在L某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并無不妥。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法院判決準許離婚與否,而是無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被告是否同意,與本案無關。因此,在C某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的情況下代理C某提起離婚訴訟,應駁回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離婚請求必須由當事人一方親自提出。婚姻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具有嚴格的身份專屬性。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親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強迫和代理。可見,任何第三人(包括離婚訴訟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非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離婚就屬于這樣一種情況,其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親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民法通則》第14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見,本案被告拜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監護職責。因此,在L某不放棄配偶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只有被告拜某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也只有在拜某主動提出離婚即放棄配偶監護權的前提下,原告的母親才能取得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本案中雖然L某同意離婚,但其是作為被告的身份出現,在原告的母親無資格代理的情況下,代為提出離婚,也超出了監護范圍,其不僅沒有維護原告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因此,本案不應進入實體處理,而應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