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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可拒付撫養費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1 點擊數:45
1.離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改變由其撫養的子女的姓氏?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在我國,受傳統思想和習慣的影響,絕大多數子女都隨父姓。古語云:“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別其子孫之所自分。”中國人一直把子女隨誰的姓作為傳宗接代的象征。
《婚姻法》雖然規定子女可以隨母姓,也可以隨父姓,但這并不意味著父母一方可以隨意更改子女的姓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姓氏問題的批復(1951年2月28日) 指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并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給遼寧省高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離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單方決定變更姓名的做法是不當的,應當說服其恢復原來的姓名。根據《婚姻法》及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在變更子女的姓名上,應遵從以下原則:(1)在子女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時,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子女的姓名,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當繼續沿用原來的姓名;(2)在子女已有辨別能力,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時,應當由子女自己來決定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離婚后,子女隨誰生活就應當隨誰姓氏的想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單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
2.若一方擅自改變了子女的姓氏,另一方是否可以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該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父母離婚只是夫妻關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父母離婚后不論子女由哪方撫養,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仍是平等的,該撫養義務也不因一方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而消除。
因此,離婚后夫妻一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問題應做如下處理:
第一,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與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前者為父母的法定義務,后者是父母親權的內容,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并非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條件。因此,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第二,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換隨己的姓氏或隨繼父(母)的姓氏,構成侵害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母權利的侵權行為,應責令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