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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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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撫養費增加或者減少,其變更的條件以何為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1 點擊數:17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涉及到增加撫養費又或者是減少撫養費應當以什么條件為前提呢?
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當父母具備給付能力,而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
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款作為一個利用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愿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上述規定,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事實上,這種做法,有時并不可能達到目的。對于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后,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并無這種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