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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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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場由彩禮引發的離婚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2 點擊數:24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相關案例】
原告張某(女)與被告李某(男)經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11月登記結婚。在雙方登記結婚前,被告李某曾給予原告張某彩禮錢50000元。由于兩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務瑣事爭吵,感覺到雙方矛盾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張麗最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丈夫李民卻要求其返還結婚時收取的50000元彩禮。
在法院庭審中,原告張某稱,由于自己婚后產下一女,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滿,經常指桑罵槐并對其冷嘲熱諷,夫妻感情已名存實亡,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李某則堅持認為,是因為妻子婚前索要彩禮過多,才導致兩人婚后摩擦不斷,并稱原告還曾將兩人共同財產拿回娘家,最終導致夫婦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結婚時陪送的50000元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張麗與被告李民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當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以準許。對于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同時被告在舉證期限內亦提交證據證明由于給付彩禮而導致其生活困難,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遂依法駁回了被告李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何種情況下彩禮可以返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前提依據。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此,雙方如果未結婚,彩禮自當返還。但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只有在婚后卻未共同生活,或者給付人因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才予以返還。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第(三)項規定的內容,須由給付方提供證據證明因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其婚后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