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妻確診患精神疾病,能否以此要求撤銷離婚證書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7 點擊數(shù):30
案情介紹:
2013年5月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醫(yī)院精神科就診。同年6月21日,于某與黃某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民政局審查了他們出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等證件,并確認雙方屬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遂當場予以登記并頒發(fā)了離婚證。同年7月27日,醫(y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于某患有強迫癥和貧血。2014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為于某出具出院小結一份,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的內容均為“精神分裂癥”。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民政局頒發(fā)的離婚證。
律師評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自愿是指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規(guī)定,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民政部門不能隨意準許離婚。如果離婚時,申請人處于精神病的發(fā)病治療期,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申請人患有精神病并處于治療階段,但事后其監(jiān)護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民政部門應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系的手續(xù)。
在本案中,原告及黃某申請離婚時,攜帶有相關證件和離婚協(xié)議書,并且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已明確了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被告方工作人員在無從具體判斷雙方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愿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