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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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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母“強迫”子女離婚而引發的離婚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79
[案情]
河間市留古寺鎮北王莊村村民程某,訴赤塔村村民史某離婚糾紛一案在留古寺審判庭開庭審理。審判庭上,程某言語支吾,頗多顧忌,似有難言之隱,整個庭審過程中幾乎都在哭泣。當法官問及是否真想離婚時,她再也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失聲痛哭,表示自己不想離婚,并說:“是父母逼著起訴的,現在我想明白了,別的事情我都可以聽媽媽的,這事我堅決不聽。”
經調查,程某與史某3年前經人介紹相識并舉行結婚儀式,之后感情頗好。去年2月19日登記結婚。后程某的母親因在買賣房屋問題上與親家母發生矛盾,今年3月17日,程某在父母的強硬堅持下,向河間市人民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狀,請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結束后,程某向法庭遞交了親筆書寫的陳述材料,表示自己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請求法官向其父母保密,以防父母再次干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與史某自愿結婚,婚后夫妻感情頗好,程某父母強逼其離婚,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不是程某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鑒于近期強迫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在社會上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為了教育群眾,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對該案件,法院首先對當事人的父母等親屬進行了批評教育和法律宣傳,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依法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