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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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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承諾提離婚就賠200萬 夫妻離婚法院判賠款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6-30 點擊數:27
周偉今年40歲,妻子阿萍41歲,3年前兩人在花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均為第二段婚姻。周偉與前妻生育一名女兒,離婚后孩子隨媽媽生活;阿萍與前夫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2歲,跟阿萍一起生活。2006年,周偉與阿萍通過某家婚戀網站相識,因周偉當時一名服役軍人,與遠在千里之外的阿萍一直是通過網絡、電話或短信等方式溝通,僅在結婚之前見過一面。雙方在婚前彼此了解甚少,這也為日后的夫妻矛盾埋下隱患。到2011年,兩人決定登記結婚。婚前,為了討好阿萍,周偉手寫了一份《結婚協議及承諾書》,其中如此保證:
“一、無論婚前或婚后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是寫阿萍名字的,永遠都是屬于阿萍的。……四、永遠愛護阿萍,忠實阿萍,忠實婚姻,對家庭負責,絕不發生婚外情或性,如有發生,我無條件同意與阿萍離婚(阿萍要求離婚的話),除凈身出戶外,并賠償阿萍一切損失200萬元。五、結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阿萍提出離婚,如向阿萍提出離婚,參照本協議第四條賠償標準賠償……”
巨額賠償承諾無效
花都區法院一審指出,原、被告雙方均系再婚,婚前通過網絡相識但見面甚少,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缺乏基本的信任與尊重。從雙方提交的“保證書”、《結婚協議及承諾書》及“遺囑”等證據可見雙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亦未建立健康的夫妻關系并因紛爭引至分居,以至于庭審中仍相互攻擊、謾罵。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支持原告與被告離婚的要求。
同時,對于原告提出要求從被告拿回婚后自己出資還貸的7萬元,法院認為“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車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周偉在承諾書中寫到“提出離婚就賠償妻子200萬元”,被告阿萍為此提出索賠。但法院認為,這份保證書缺乏公平的基礎,其所附條件限制了公民人身權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損害賠償條件。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阿萍不服上訴。
廣州中院日前終審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有誤,予以糾正。根據原告周偉簽署的《結婚協議及承諾書》約定,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車位均登記在阿萍名下,應屬于阿萍的個人財產,無需支付周偉相應補償,但剩余按揭貸款應由阿萍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