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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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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雙方就養老保險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4 點擊數:32
【案情】
原告L某起訴被告H某要求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雙方名下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各持己見。原告認為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而被告認為養老保險金是個人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法院審理后認為,現行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規定,勞動者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交給國庫,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由國家按月發放退休金給勞動者。在未退休之前,勞動者不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因此,原、被告名下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宜直接進行分割,但考慮到原、被告每月由單位扣繳的養老保險金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現被告扣繳的數額明顯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將被告繳納的高于原告部分的養老保險費按各半分割后從被告應得財產中扣除。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起對于原、被告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及能否進行分割。
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