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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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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7 點擊數:18
【案情】
李某和余某應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遂協商一致后簽訂離婚協議,并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令余某萬萬沒想到的是,2014年初,李某一紙訴狀將余某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張余某在婚內簽署的欠條,主張余某發還一萬元借款。
【爭議焦點】
第一、婚內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是否成立?
第二、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律師評析】
一、夫妻之間是否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夫妻間婚內訂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二、如何處理
第一,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項來源。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用于家庭共同開支,即借款前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內財產的性質,或者借款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為其個人財產,且婚內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經營以及生活開支的。此時,該借條雖然締結了一個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標的物為夫妻共同所有,該合同不具備可履行的基礎和可能性,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不復存在。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