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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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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105
[案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雙方向原告單位某院交納集資款36585.90元后,入住該單位2號樓一單元房。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了。自愿離婚協議中約定:某小區住房一套歸男方,男方單位住房一套歸女方居住。隨后雙方按協議各自居住,并在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2001年12月,原告以離婚協議部分侵害產權單位利益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雙方原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將某小區的房屋判歸被告所有,將某院的房屋判歸原告使用。庭審中,被告辯稱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分割他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律評析]
我國法律中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上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范圍:1.是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2.是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而且由于這種行為,使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權利受到損害或者說是使財產脫離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財產的價值的減損,主觀上當事人須為故意,通過這些行為,達到自己侵占財產的目的,設立這一法條的目的是這種行為導致了一方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理應依法對其救濟。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任一行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本案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取得原告單位家屬樓房屋的部分產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時對此已明確處分。不屬于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任何一種行為。原告起訴時選擇的法律基礎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7條,但起訴依據的理由是離婚協議財產部分侵害產權單位利益,如果依此理由,應由被侵權單位訴訟,原告無訴權,因之原告以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取得原告單位房屋的部分產權,二人與原告單位系產權共有關系,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被告對此已明確處分,該財產不屬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范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賃若干問題的解答》問答九有規定。原告的身份特點,應對國家法律政策的了解優于被告,且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與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主觀上體現了自己的真實意志,客觀上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該協議有效。至于原告本單位職工參加房改一節,與法相悖,不予采納。原告要求確認協議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離婚協議財產部分無效,重新分割財產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