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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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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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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怎樣簽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5 點擊數:24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一方,即遺贈人(受扶養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雙方只有經過充分地醞釀協商,遺贈人表示愿意遺贈與接受扶養,扶養人表示愿意接受遺贈與承擔扶養義務,并且就遺贈財產的種類、數量,扶養的具體方式、要求,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內容,均已達成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才得以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不同,遺贈為單方法律行為,其設立、變更和撤銷全憑遺贈人的意志,而無需征得受遺贈人的同意。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一旦遺贈扶養協議成立和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遺贈人享有生前接受扶養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扶養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既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因而是雙務法律行為。這與遺贈不同,遺贈一般是單務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的權利,而不承擔對遺贈人生前扶養和死后安葬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的扶養方式和要求,履行對遺贈人的扶養義務。遺贈人對已盡到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應按照協議將自己的財產于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履行扶養義務不符合協議要求,或者遺贈人擅自變更、撤銷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的,都是違反協議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簽訂協議即發生效力的遺贈扶養協議不同,遺贈是在遺贈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為,所以遺贈人生前可以隨意變更、撤銷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涉及對公民的扶養和轉移死者遺產,屬于重大民事法律行為。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是否經公證或請無利害關系人到場見證,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但至少應當由遺贈人親筆書寫全文,并由遺贈人與技養人共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這是因為利害關系人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發生爭議的,往往遺贈人已經死亡.如果該協議全文由扶養人書寫,遺贈人僅在協議下方簽名,就難以保證遺贈扶養協議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應當參照自書遺囑的形式,由遺贈人親筆書寫拿文、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扶養人亦應在協議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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