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或婚后夫妻財產公證的利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11
【婚前或婚后夫妻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1、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夫妻兩個人的感情。
2、婚前財產公證多少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3、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
【婚前或婚后夫妻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1、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2、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
3、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4、可以更好的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什么是婚前財產和婚后夫妻財產,促使他們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
5、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夫妻感情的一種考驗,敢于接受婚前財產公證,正說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誠相對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絕不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之上。
6、明確分清了財產所有權,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員在財產使用上、分配上發生糾紛。
7、當某種訴訟發生時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
8、婚前公證行為即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