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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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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再婚夫妻如何處理各自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57
張先生和王女士于2008年6月結婚,兩人均是再婚,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各自居住。2009年6月,張先生出資30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為防止將來子女在繼承財產時發生糾紛,張先生和王女士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中約定:1.張先生婚后所買的上述房產屬于張先生個人所有,王女士及其子女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2.王女士名下的存款屬于王女士個人所有,張先生及其子女對這些存款沒有任何權利。協議簽好后,張先生和王女士覺得不太放心,就抽時間一起來到公證處打算把協議公證一下。
公證處公證員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表示,這個協議雖然明確說明了張先生所購房產和王女士名下的存款分別是張先生和王女士的個人財產,但是,協議中的有關約定只能明確財產的所有權,并不能確定財產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通過協議事先聲明放棄繼承權或者剝奪繼承權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
公證員向他們提出建議:1.通過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各自的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個人所有;2.張先生和王女士分別立遺囑,將各自的財產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同時公證員表示,夫妻財產協議和遺囑不辦理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而且將來在辦理房產和存款更名時也需要辦理公證,所以應當考慮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和遺囑公證,免得將來給子女留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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