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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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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 否則沒有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98
【基本情況】
2003年,董小姐和喬先生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且丈夫發現妻子有曖昧對象,兩人于2008年協議離婚。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發現自己懷孕了,便想到要與喬先生復婚。對于復婚一事,喬先生很猶豫。為了打消他的顧慮,董小姐提出雙方可以簽婚前協議來約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兩人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董小姐自愿將個人財產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如再離婚,其雙方名下所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女方只帶走當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歸男方。然而,再婚后,雙方生活得并不順心,因此董小姐先后兩次起訴離婚。董小姐提出,婚前簽訂的協議的約定剝奪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判決兩人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喬先生則認為,婚前協議對夫妻離婚后財產的分割已經做了明確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財產的分割理應根據婚前協議執行。
時下,很多夫妻特別是明星都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婚前協議,究竟哪些婚前協議能夠得到法律認同?哪些婚前協議無效?
【律師解讀】
董小姐財產可認定為共有
沈輝律師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協議中關于“董小姐自愿將個人財產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的約定應有效,應將董小姐個人財產作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因此,本案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包括董小姐的個人財產。
協議不能損害任何一方權益
沈輝律師表示,即便婚前協議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簽署,且意思表示真實,也不能就此認定該婚前協議有效。
婚前協議是否有效,還需考查該協議是否剝奪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律師認為,董小姐所稱“如再離婚,其雙方名下所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這部分協議內容是通過損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財產權益的方式來維護婚姻的穩定性,這樣的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有效約定。因此,對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應當根據財產的性質及屬性,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