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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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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后進行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或安置房的性質的認定與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48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即夫或妻在婚前即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婚后進行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或安置的房屋均應屬于原所有人個人所有。該補償款或安置房雖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但其實是該所有人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該補償款及安置房的取得是以夫或妻個人房屋的拆遷為前提,以夫或妻個人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因此,應屬于原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有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
但如果在拆遷時,拆遷部門對被拆遷房屋以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刑事進行補償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積,則應根據超出的面積的性質進行認定: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應是愿所有人的個人財產;如果超出面積要求原所有人購買,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應作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收益即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