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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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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向丈夫借錢買奢侈品,夫妻間借款需歸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4 點擊數:82
【法律咨詢】
張小姐很“幸運”地嫁給了以為富商,婚后的她成了全職太太,衣食無憂,丈夫每月還給予她一定的零花錢。即便如此張小姐還是不過花,她是購物狂,買起名牌手包和協議經常花費幾千甚至數萬元。每次要求丈夫增加零花錢,張小姐都被要求寫個借條,長此以往,債務金額高達幾十萬。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張小姐無意中聽說夫妻間借款是需要歸還的,鑒于自己丈夫的大部分錢財是婚前的,婚后的財產也掌握在丈夫手中,張小姐并不清楚有多少財產,也不清楚財產位于何處。雖然現在夫妻感情還不錯,但她擔心萬一丈夫變心,或者自己人老珠黃后,丈夫讓自己還錢怎么辦?
【律師解答】
望著張小姐美麗的臉龐,作為一名婚姻律師我只能提醒她:你的丈夫是很有前瞻意識,在不少法院還沒有認可夫妻間債務的時候,已經讓你書寫借條,并且轉賬給你,保留好了一定的證據,在司法解釋三出臺后,這筆借款由于是用于張小姐個人物品的購置,故而需要歸還。婚姻法的立法越來越冷漠家庭人際關系,更加注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進步亦或是退步?作為一個律師,我無法作出評判,但可以提醒婚姻當事人,夫妻間借條不能隨便寫。如張小姐這種情況,盡管她聲稱丈夫非常愛自己,百依百順,有求必應,但其丈夫讓她打借條足以說明了一切,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張小姐購買奢侈品為個人所用,顯然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向夫妻共同財產借款后用于個人揮霍、消費,如果沒有其他歸屬方面的約定,她需要向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而不是向丈夫個人歸還。如果雙方發生離婚訴訟的,借款方只需要向對方歸還借款金額的50%就可以了,另外50%本身就屬于借款人所有。
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離婚時候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充分尊重了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如果借款協議約定歸還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借款人歸還時間向夫妻共同財產歸還,如果約定向一方歸還的,歸還后就屬于另外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之間看借款協議不能看作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再分配的書面約定。
目前有爭議的是,如果借條沒有約定歸還給夫妻共同還是歸還給個人,那么歸還后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目前有待進一步解釋,沈律師個人認為借款時候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或者妻一方為借款人,可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的,處分時候實際是妻或者夫代理另一方進行處分,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是共同出借人,其中一人及時出借人,又代表了另外一方出借,借款人一方是向夫妻共同財產借款,實際是自己向自己和配偶借款,故而歸還時候應當向借款人(包括配偶和自己)還款,所歸還的借款仍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不轉變為出借一方的個人財產。
聽完我們的法律咨詢,張小姐打定主意,要向丈夫把借條要回來,或者讓丈夫寫個欠條作廢的承諾,但這次百依百順的丈夫卻堅決不同意,所以我們認為張小姐必須做好將來還錢的準備。
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