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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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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個人婚前股權投資的婚后收益為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110
【案情回顧】
1996年6月,楊某(男)依法注冊了某有限責任公司,楊某出資80萬元,其在公司的出資額占公司總資產的80%。1997年7月楊某與婚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00年3月1日,胡某訴至法院,請求與楊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由法院委托審計后予以分割。楊某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但在共同財產范圍問題爭執不下。截止到2000年2月29日,楊某持有某有限責任公司88%的股權。雙方共同財產有:三居室住房及室內設施。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財產中涉及的企業凈資產作出審計,結論為:楊某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為180萬元。法院判決:準許胡某與楊某離婚;雙方所生之子由胡某撫養教育,楊某支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三居室住房及室內設施歸胡某所有;某有限責任公司中楊某名下的股權歸楊某所有;楊某支付給胡某財產折價款30萬元。
【律師點評】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楊某婚前在某有限公司出資額為其個人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增資擴股以及楊某以其個人婚前財產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此進行了分割,判決某有限責任公司中洋妞名下的股權歸楊某所有,楊耨支付給胡某財產折價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