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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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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調整的糾紛范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31
關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涉及的糾紛,概括而言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夫妻一方因其個人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
財產所有權人和侵權人昌盛的財產侵權案件,一直以來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個人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這種糾紛相對而言法律關系簡單明確,財產所有權人享有保護其財產不受侵害的物權請求權,夫妻一方作為所有權人有同樣的權利。但是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侵權案件中,實際上一般情況下也是由父親一方起訴的,此時法官往往對財產的權屬狀況不做也無暇做深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一方對方一方代理行為的默認。而不能因此就認定該涉案財產就是夫妻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之間因其夫妻個人財產或個人債務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
夫妻雙方之間因其個人財產或個人債務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雙方極少訴諸司法程序解決,因為夫妻之間畢竟要在以前共同生活,需要承擔一定成都上的容忍義務,夫妻個人財產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對一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財產在一定范圍內也應由適當的使用權。可見,這類案件屬于家庭內部矛盾,法院應多以調解為主。
(三)夫妻雙方因職務償還問題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
夫妻雙方可能因個人債務或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以及如何償還問題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處理這類案件的案件在于首先確定債務是個人債務抑或共同扎烏,這是解決職務償還問題的前提,決定了債務償還的方式。而判定債務性質后,如何償還,是否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問題,是這類案件的一大難點。
(四)因離婚而產生的對夫妻個人財產認識不同產生的糾紛。
此類案件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涉及的九分鐘數量最多的,也是使用《婚姻法》第18條最頻繁的,同樣也是案情罪復雜、爭議最多的案件。離婚案件要解決的問題,除了身份關系的解除外,還有夫妻財產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先要把個人財產排除在被分割財產之外,而父親雙方會在到底哪項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哪些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問題上發生爭議。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無論個人還是共有的財產經過夫妻雙方長時間的共同使用,財產形態也經過多次妝花,因此很難分辨出哪些應當屬于個人財產,這就增加了處理這類爭議的難度。另外,隨著新的社會財富的形態不斷出現,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購置的上平方、汽車應怎樣處理,婚前創造的只是財產但婚后才取得的財產權,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增值的財產等。處理離婚案件時,正確界定和確認共同債務抑或個人債務也是一個直觀重要的問題。如何進行界定和確定,是考慮債權人的債權不致受損和遵從債權人出借時的出借意愿,還是結合該筆借款的實際使用情況來判定,存在很大的疑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越來越多地接觸到了這類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疑難暗金的過程中大多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金狼保證處理結果即合乎法律原則,也要不違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