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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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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由前夫撫養有利成長 女子起訴被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8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0日,譚芳與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的男青年梁志星登記結婚,2008年9月14日生育兒子小偉。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1月17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兒子小偉由梁志星負責撫養。
離婚后,梁志星外出廣東打工, 2011年12月與廣東四會市城中區一休閑會所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合同期為三年,月工資在6500元— 7500元之間,兒子小偉則由梁志星父母在老家幫助照顧。2011年9月,小偉被送入當地一所幼兒園就讀,平時節假日期間梁志星經常回家看望兒子。
離婚后,譚芳在廣州市打工,并在廣東省江門市買有住房。2012年5月17日和6月28日,譚芳兩次到梁志星家看望兒子時,與梁志星父母發生糾紛,譚芳一怒之下遂向都安縣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譚芳認為,被告梁志星將兒子交給其父母代為照顧,自己跑到廣東打工,經常變換工作和居所,沒有穩定的收入,無法獨立撫養兒子。被告沒有為兒子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而原告有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并在廣東省江門市買有住房,能夠為兒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兒子小偉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那么,小偉由譚芳撫養還是由梁志星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即譚芳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是否應當給予支持?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譚芳、梁志星協議離婚以后,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兒子小偉由梁志星撫養,目前梁志星有比較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兒子小偉有梁志星父母無微不至的照顧,且梁志星父母愿意也有能力幫助照顧,平時節假日期間梁志星也經常回家看望兒子,不存在梁志星喪失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等需要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事由。至今小偉隨梁志星生活時間較長,生活幸福,并且已在當地幼兒園上學,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另外,法院認為,譚芳也沒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優越于梁志星。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譚芳、梁志星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小偉由梁志星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譚芳起訴要求變更由其撫養,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譚芳有探望兒子的權利,梁志星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雙方協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等的規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譚芳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