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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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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親下落不明 父親有權變更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10
夫妻協議離婚,妻子承諾撫養小孩,她卻下落不明,丈夫無奈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法院判決支持丈夫的請求。3月24日,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判決小孩李小某隨原告李某生活,被告高某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孩子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7日,李某與高某登記結婚。2012年2月4日,夫妻二人生育一男孩李小某。2013年10月10日,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孩子李小某隨高某生活,孩子撫養費雙方各承擔一半,李某隨時可以探視孩子。離婚后,高某卻未將孩子接到自己身邊生活,孩子仍跟隨李某生活。隨后,高某失去聯系,下落不明。李某無奈,將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高某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婚生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婚后,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生活,夫妻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隨高某生活,而高某卻下落不明,無法盡到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孩子一直隨原告李某生活。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應當變更孩子撫養權,由李某撫養李小某,高某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