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贈予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10
戀愛時贈送的財物在結婚后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婚前一方所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戀人贈給對方的財物,對方接受后即成為他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共同分割。因此,婚前贈予財產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