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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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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認定一方的婚前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41
婚前財產,顧名思義,是夫妻一方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前(也就是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無或者其他財產權益,即包括一方享有單獨所有權的財產,也包括與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的取得時間發生在結婚之前,與此后的婚姻生活毫無聯系,依民法財產所有權取得遠離,一方婚前財產自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是該方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的方式或者是通過幾次、受贈等合法形式所獲得的,其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最高院《關于使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對《婚姻法》第18條第一項最直接和明確的解釋,同時也是為了釋明和強調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的不同。因為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問題具體意見》(已廢除)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則明文規定,婚前財產不再會因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變化,也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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