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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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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17
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由人民法院認定并判決,怎樣認定繼承人的上述行為呢?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為繼承財產而實施了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夫其繼承權;
三、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認定;對被繼承人虐待情節嚴重,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事后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并且得到被繼承、被遺棄人的諒解、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四、繼承人篡改、偽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