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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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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形成撫養關系是繼父母子女間發生繼承關系的前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33
【基本情況】
徐某某(女)與崔某某(男)于1996年5月23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結婚后,徐某某與前夫所生子女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當時均未成年)隨荀謀謀與崔某某一起生活。崔某某與前妻生有3子,分別為崔某民、崔某國、崔某強,崔某某在婚后未與徐某某所有的房屋6間。崔某某于1996年12月15日死亡,崔某某死亡后未進行析產繼承。2006年10月,為分割上述房屋,徐某某以崔某民、崔某國、崔某強、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之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坐落于北京市宣武區的6間房屋是崔某某與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3間屬于崔某某的遺產。徐某某作為崔某某的妻子,是崔某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是崔某某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崔某某的生子崔某民、崔某國、崔某強享有同等繼承權,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最后法院判決徐某某對6間房屋擁有8/14的份額,崔某民、崔某國、崔某強、李某平、李某明、李某菊沒人擁有1/14的份額。
【律師點評】
本案是涉及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案例。不管是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還是繼父母繼承繼子女的遺產,與普通繼承案件相比,其特點就是,需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如果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則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一種單純的姻親關系,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