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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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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10歲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不聞不問 父母監護權被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23
10歲女孩小麗 她的故事令人心碎
小麗的生父邵某、生母王某于2004年在河南焦作女方家里生下孩子。在小麗2歲時,邵某、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隨后邵某獨自帶女兒回到徐州市銅山區大許鎮。
邵某回家后,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平時靠打零工為生,對待女兒小麗更是不管不問,平時連飯都經常不給孩子做,反而動不動就對孩子拳打腳踢,甚至猥褻、強奸小麗。
可憐的孩子為此逃出家門,在路上拉住陌生人喊“餓”,被好心的張女士救助后,她又幾次三番到其家中。張女士終于發現了小麗的遭遇,一樁令人發指的案情暴露出來。2013年,邵某因強奸、猥褻女兒被銅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小麗的生母王某現在河南焦作某地。法庭調查顯示,小麗在回到銅山之后,王某從未看望過孩子亦從未支付撫養費用。
2014年6月邵某案件偵辦期間,公安機關曾將案件情況告知王某及其家人,王某也拒絕接回女兒撫養。
今年1月7日,徐州銅山區法院立案受理了由區民政局提起的要求撤銷受害女童父母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合適監護人的申請。
一家三口均未出現在庭審“主場”
對于小麗的臨時媽媽張女士,法官起立致敬
昨天庭審的“主場”安排在銅山法院較大的一個庭“科技庭”,該案的示范意義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政府科教文衛部門、街道相關人士都出席旁聽。
關鍵當事人小麗被安排在銅山法院少年庭,通過遠程視頻傳輸設備,將其背影傳輸到科技庭。
庭審開始后,作為小麗的親生父親,已經身陷囹圄的邵某通過代理人當庭表示了懺悔,稱女兒跟著自己生活期間,他不僅沒有履行一名父親的責任,而且自己的行為給孩子身心帶來了巨大的摧殘。邵某對孩子臨時照料人張女士的付出表達了謝意,他表示孩子今后不管到了一個什么環境里,他的唯一愿望是周圍人能真正關心、愛護她。
作為小麗親生母親的王某沒有出庭。法庭上提供的證據顯示,王某明確表示沒有能力且不同意繼續撫養小麗。
小麗的臨時照顧人張女士出庭表達了希望撫養小麗的意愿。令人感動的是,主審法官起立對張女士表達了敬意。
介于本案的情形適用特別程序,法庭昨天當庭作出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小麗的監護權;二、決定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邵某的監護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那么本案中,法庭是如何一步步確定各相關方對小麗監護權的“奪”和“給”的呢
親生父母均沒資格再當監護人
法庭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邵某對其女兒實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長期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侵害未成年的權益,依照相關法律,被申請人監護權依法應予撤銷;被申請人王某長達8年從未看望照顧過未成年人且音訊全無,亦從未承擔過撫養費用,王某對被監護人的極度不負責任,也間接導致了其女兒長期受到其父親的虐待和傷害而不為人知。且在被告知被申請人邵某的侵害行為后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仍以沒有撫養能力為由拒絕接回邵某撫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生活無著。兩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新規中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為避免未成年繼續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擔任邵某的監護人。
近親、村委會均不愿承擔撫養責任
庭審同時查明,邵某父母早年去世,無兄弟姐妹。
王某父母、弟弟、妹妹均明確表示不愿意撫養小麗。
事實上,小麗與其外祖父母、舅、姨等親屬分離,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溝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經濟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撫養小麗。
法院綜合考量了小麗近親屬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認為未成年人小麗的近親屬均不宜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而小麗現居住地的村委會也明確表示不愿承擔撫養孩子責任。
小麗表態,再也不想見自己的爸爸、媽媽也不想跟自己的外祖父母、舅舅生活
“臨時媽媽”:讓小麗作為我家新成員
庭審中,小麗的臨時照料人張女士出庭,她明確表達了想取得小麗的監護權。她說,她和丈夫的身體都很好,家庭年收入在村里屬于中上等水平,兩人都非常喜歡小麗,愿意接納她作為家庭新成員。(小麗也表示,張媽媽一家對她非常好。)
張女士還稱,她和小麗相處兩年時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她輔導下,小麗從一開始什么都不會,到現在已經能進行20以內的算數,更重要的是,孩子經她兩年多開導,已從原先的怕人、自閉狀態中走出來,愿意融入周圍環境,像普通孩子一樣生活、玩耍。
和小麗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的張女士的動情陳述,贏得了庭審現場所有人的敬意。
民政局“兜底”獲得孩子監護權
然而,主審法官考慮的是,張女士還有3歲的親生女兒需要撫養,而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不僅僅是吃飽穿暖。法官認為,修復彌補受到巨大傷害的小麗,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張女士作為個人,對小麗承擔監護責任,會面臨困難和問題,因此張女士也不宜作為小麗的監護人。
由于小麗已無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其監護人,根據新規第36條之規定,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應當擔任其監護人。且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取得小麗的監護權,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受教育權,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于小麗的身心健康。
一份“助養協議”,小麗將留在張媽媽身邊
張女士未能取得小麗的監護權,是否意味著小麗將被從其身邊帶走而可能產生“二次傷害”呢?
對此,主審法官表示,該起案件判決初衷是為了保護孩子和實現孩子利益最大化,因此,法院將發揮延伸服務優勢,與民政部門一起,合理制定小麗接下來與臨時照料人張女士的生活計劃。其中,民政部門將與張女士簽訂特別的“助養協議”,孩子仍將由張女士一家照料,民政部門將依據自己職能,對自己的教育、戶籍、醫療等問題承擔起責任,隨著小麗的成長,她將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