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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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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妻子因家暴訴離 丈夫賭債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來源:安徽金寨縣法院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02 點擊數:47
【案件原由】
胡某與潘某于2007年元月經父母包辦訂立婚約。2008年10月8日在金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矛盾重重,潘某稍有不順,就對胡某大打出手。胡某曾于2011年6月20日向金寨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潘某離婚。法院駁回胡某的訴請后,經潘某家人調解,雙方又重新生活在一起,但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潘某嗜賭,整天無所事事,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胡某要求離婚并撫養婚生女。
潘某在庭審中辯稱:1、同意離婚;2、不同意婚生女由胡某撫養,要求兩個孩子均由潘某撫養,胡某支付撫養費用;3、胡某必須分擔潘某因在賭場“放炮子”形成的債務、賭債及部分生活開支債務共計20余萬元。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與潘某婚姻基礎不牢,婚后未建立起良好地夫妻感情,且為家庭瑣事長期吵打,雙方在本院駁回胡某的第一次離婚訴請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且已長期處于分居狀態,現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潘某亦表示同意離婚,故對胡某要求離婚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訴請的婚生女由胡某撫養,婚生子由潘某撫養,考慮到胡某已做絕育手術,且女兒隨母親生活較為方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子女撫養費由胡某、潘某各自自行承擔,胡某應給付潘某兩子女年齡差額部分撫養費15000元。潘某辯稱夫妻共同債務共20余萬元,其中在賭場“放炮子”(為賭博提供資金)形成的債務及賭債并非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辯稱用于家庭生活開支的債務,因無證據證實且胡某不予認可,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準予原告胡某與被告潘某離婚;婚生女由原告胡某撫養,婚生子由被告潘某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原告胡某、被告潘某各自自行承擔。原告胡某給付被告潘某兩子女年齡差額部分撫養費15000元;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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