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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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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認定法律規定中所謂的家庭暴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9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某
被告;師某某
楊某某與師某某與1997年經他人介紹認識并結婚,后生育一子師某。二人于2000年舉行婚禮,200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后, 師某某分別于2006年6月3日、7月11日打傷楊某某,經鑒定兩次均為輕微傷。 師某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 師某某及其家人向楊某某保證師某某將改正錯誤,于是楊某某撤回起訴。撤訴后,雙方夫妻關系并未改善。6個月之后,楊某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關系。因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原告實施暴力,兩次毆打原告致輕微傷,構成家庭暴力,過錯在于被告。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應酌情調整。
【律師分析】
根據調查,家庭包里裝哎中國廣泛存在,目前大約有三成左右的家庭存在成都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實踐中,人們時常感到對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保護不到位,家庭暴力的現象仍然較為常見難以杜絕。究其原因,可能還是在于家庭暴力在認定上較為嚴苛,使得舉證方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
從法理上來說,家庭暴力的本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其與發生在兩個不具有身份關系的人之間的侵權行為一樣,都是對于對方的一種傷害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滿足3個條件:
(一)具有傷害行為。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在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還應該包括間接家庭暴力行為,即雇傭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進門、有病不給治療等。
(二)達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權行為發生在夫妻之間,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過于寬泛的使用,導致社會婚姻關系的不穩定,同時也為了區別家庭暴力與一般的夫妻爭吵,故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傷害后果”,但“一定傷害后果如何理解”?應達到什么樣的傷害后果才能認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從實踐經驗來看,證明家庭暴力,一是程度上要至少達到輕微傷以上,二是在時間上要具有延續性。
(三)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家庭暴力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雙方發生爭執,丈夫一時失手將妻子打傷或者在雙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傷,此時由于加害方是出于過失的心理,不應認定為是家庭暴力。
廣義的家庭暴力類型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身體暴力
狹義的家庭暴力就是指的身體暴力,在我國《婚姻法》中所表述的家庭暴力所主要針對的對象就是身體暴力。這也是我國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普遍的表現形式。身體暴力常常給人造成非常直接的傷害結果,是對受害方的人身權的嚴重侵犯,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由于身體暴力有可能上升到觸犯刑法的程度,而刑法又是人們道德規范的底線,所以身體暴力對于夫妻感情所帶來的傷害是無法挽回的。
(二)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雙方并不產生肢體上的沖突,而是由加害人通過恐嚇、控制、辱罵等方式摧殘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處于長期巨大的壓力之下。由于精神損害發生于受害者的內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癥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損害結果往往呈現出一種心情的郁結,對于這樣的情況,實踐中,法院由于無法通過受害人的舉證,從而難以認定其受到了損害,也難以認定家庭暴力的發生。
(三)性暴力
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現方式之一。性暴力是指配偶一方違背配偶另一方的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比如,曾有人求助,稱其丈夫在其人流后第二天就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由于性暴力的特殊性,一般只發生在夫妻雙方之間,而沒有第三人在場,從而導致性暴力的取證及其困難。一般情況下,除非性暴力造成一方身體上的傷害,否則很難成為法院進行裁判的依據。
(四)冷暴力
夫妻間的冷暴力指的是夫妻之間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家務等行為。家庭“冷暴力”不同于肢體暴力,取證難,界定難,定性更難,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有章可循的維權流程,婦聯等只能以協調為主。
妻子主張依據協議過戶房產,法院審查后依法駁回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張某某
被告(被上訴人):陳某某
張某某、陳某某2009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10年5月15日,陳某某書寫便簽條一張,載明:我陳某某現自愿將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給妻子張某某,將昆明的房子房產證戶主給位妻子的名字;當天陳某某另書寫便簽條一份。載明:我陳某某現自愿將婚前婚后全部財產給予妻子張某某所有,房產證下來后戶主改為妻子的名字;張某某另提交一份張某某、陳某某簽名但沒有簽署日期的夫妻協議,約定:(1)陳某某要做到當爸爸、丈夫的責任和義務,無論什么時候都是,不能故意失蹤,借口工作說謊;(2)從今以后為妻子兒子盡心盡力,盡職盡責,不能再說半句謊;(3)工資當天發當天就交給妻子;(4)丈夫陳某某的一切財產都歸妻子、兒子所有,陳某某分文不要;(5)我陳某某愿意把一切財產給妻子。
一審法院:陳某某書面承諾將房子過戶至張某某名下,過戶的結果必然會導致房子所有權的轉移,故其實質是陳某某承諾將房子贈與張某某。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房子沒有過戶至張某某名下之前,關于房子所有權沒有轉移,故陳某某有權撤銷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后,其第6條提出了“夫妻贈與”這一該奶奶,并認為夫妻間的贈與超越了夫妻財產約定的范疇,且《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并未將夫妻身份排除在外。因此,夫妻間的贈與適用《合同法》,結合《物權法》關于物權移轉的法律 規定,對于不動產的贈與而未經公證或履行物權變動手續的,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依照夫妻財產約定移轉所有權無須履行物權變動手續,且《婚姻法》中未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和撤銷制度,由此導致對此問題的不同認識裁判結果極為懸殊。
房產的“夫妻贈與”與“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在于所有權變動上的區別。不動產的“夫妻贈與”,是一個自“有”到“無”,自“無”到“有的過程,這種轉移是無對價的,故適用《合同法》中的贈與關系。而“夫妻財產約定”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人對于共有物的一種物權“約定”,故依據《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可以約定對于共有物中所享有的權利。
(一)一方婚前不動產,約定婚后歸屬于另一方所有
這種請I系那個是典型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情形,因為發生著一物權轉移后,原本享有物權的一方完全是男會死物權,而另一方則成為了該不動產的新權利人,并且是唯一的權利人。
(二)一方婚前不動產,約定婚后歸屬夫妻雙方共有
這種約定仍囊括在第六條中。物權約定只能在享有物權約定的主體,而該約定的實質則是其無對價的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任然屬于贈與性質。
(三)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約定為歸另一方所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基于夫妻關系當然取得所有權(一方婚前財產轉化情形不在考慮之內),此時另一方亦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之一,因發生在權利人之間,適用于《婚姻法》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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