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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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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結婚4個月后失蹤3年 妻子訴離獲法院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61
戀愛十天便閃婚,誰料婚后4個月,丈夫無故失蹤,3年音訊全無,妻子無奈向法院起訴離婚。近日,柘榮縣法院作出判決,準予原告劉玲(化名)與被告鄭平(化名)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劉玲與被告鄭平這對“80后”都是柘榮本地人,在2011年5月底的一次聚會上,談吐幽默的鄭平讓劉玲一見鐘情,倆人很快墜入愛河。戀愛僅十天后,劉玲便決定與鄭平登記結婚。親戚朋友們紛紛勸劉玲多考慮一段時間再做決定,畢竟倆人對對方都不夠了解,但被愛情沖昏頭腦的劉玲還是一意孤行地與鄭平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搬進了鄭平的家中。
婚后,倆人相處甜蜜,從未拌嘴吵架,劉玲認為自己當初閃婚的決定十分正確。誰料4個月后的一天,鄭平和平日一樣,與劉玲道別,出門上班后,竟不知去向,就此杳無音信。劉玲以為丈夫發生意外,萬分緊張,四處尋找,卻遍尋不著。此時,鄭平的家人才道出實情,原來,鄭平從小就有此毛病,常常無故一走數年,不與家人朋友聯系,幾年后又突然歸家,正常生活,但對失蹤期間去了哪里、去做什么,卻諱莫如深。次數一多,家人無法,也就只能由著他去。鄭平的家人勸劉玲不用等了,鄭平離開幾年,什么時候回家,根本是未知之數。
劉玲如何肯信,但在苦等一年多無果后,還是在親友的勸說下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證據不足,同時還心存著鄭平會回家的幻想,劉玲決定撤訴。又等了兩年之后,劉玲終于心灰意冷,再次向柘榮法院遞交訴狀,請求與鄭平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玲與鄭平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結婚,被告鄭平于2011年10月起外出而與劉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支持劉玲的訴訟請求,判決準許離婚。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戀愛雖自由,婚姻需謹慎。婚姻是關系終身的大事,不止影響婚姻的雙方,還影響雙方各自的家庭以及未來的子女,應當在充分了解并慎重考慮的情況下再做決定,必要時還應當聽取父母親友的意見。萬不可一時沖動,“閃婚”容易,要離卻不那么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