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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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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妻子起訴離婚,丈夫索要上門女婿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151
王某作為上門女婿因與妻子孫某感情不和,被妻子起訴至昆山法院,要求離婚。他們兩人十幾年夫妻上演了多次離婚鬧劇,這次離婚糾紛又為了哪般?
【案情簡介】
1999年,家境貧寒又兄弟眾多的王某“嫁”給了本村的孫家做了上門女婿,并與孫某登記結婚。第二年,兩人生育一子。但王某好吃懶做,一天到晚無所事事,在家人的數落下,他非但不改,反而選擇出門游蕩,長年累月不回家。2010年的一天,孫某突然在街上偶遇王某與一位年齡較大的女人一起逛街,事后才打聽得知王某與該女子已同居交往一段時間。孫某憤怒不已,提出離婚訴訟,但在王某求情加保證的軟磨硬泡下又原諒了他。然而,和好不久后,王某又本性再發,外出不回。孫某又傷心又生氣,再次向昆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王某對孫某陳述的上述事實沒有任何異議,但他稱自己要爭取兒子小明的撫養權,并稱如果離婚,孫某要對自己作為“上門女婿”名譽上的精神損害做出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原、被告盡管結婚多年,但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遂依法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婚生兒子由于一直由原告孫某撫養,且孫某收入穩定,遂判決小強歸母親孫某撫養。而對于被告王某的賠償損失的意見,因于法無據,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被告王某常年不對家庭和子女盡其應盡義務,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對原告的離婚主張予以支持。關于子女的撫育問題,應當本著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處理,由誰撫育應當以考慮原、被告雙方的條件、子女年齡和生活環境并兼顧農村風俗習慣來綜合考慮,故婚生兒子小強由原告方撫養為宜,并由被告王某支付一定的生活補貼。至于被告王某在庭審中主張要求原告對其做十幾年上門女婿進行經濟補償,因原被告雙方是自愿登記結婚的,且法律未規定該項補償,故法院認為被告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