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某于1996年娶黃某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過得頗紅火。但后來,陳某在外投資失敗,債臺高筑,無力償還。為躲避債務,兩人決定假離婚,轉移財產。2004年1月,兩人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女兒由黃某撫養,房屋等財產全部歸黃某所有,所欠一切債務由陳某負責償還。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義出入各種場所。后來,黃某與陳某感情逐漸淡化。陳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9月,雙方簽訂協議,約定2004年訂立的離婚協議作廢,并重新分割財產。但協議簽訂后,黃某拒絕履行義務。
請問:陳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離婚協議能否規避債務?
律師分析:
該案實質上是夫妻協議離婚后,對原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陳某3年后才提出,已經超過法定期間,依法不予支持。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只要是兩人的共同債務,即使雙方約定所欠債務由一方償還,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兩人共同償還。
律師建議:
對弄假成真的假離婚來說,夫妻婚姻解體帶來的巨大代價(包括財產、子女、精神痛苦等方面)顯然不是區區十幾萬元房貸利益所能彌補和挽回的。另外,如果另一方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建議讀者避而遠之。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