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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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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最高法院家事典型案例:離婚后可否向出軌者請求精神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47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結婚,2013年7月,男方起訴后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3.8萬元,日后互不再追究。
后女方稱離婚后才發現男方于離婚前與他人生育一女,起訴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損害賠償。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
【法理分析】
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不僅破壞夫妻關系,拆散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