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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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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分家要求分割房屋裝修 屬添附判決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23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王女士和李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因離婚時雙方除共有的一套房屋外,再無其他住所可供居住,所以法院未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王女士和李先生仍在同一房屋居住。2011年底,李先生又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及共同債務。考慮到分割后雙方仍無其他去處,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仍舊共用一套房屋,共用屋內設備。令法官想不到的是,去年3月份,李先生又來了,這次李先生的訴訟案由又變成了排除妨害,并聲稱王女士妨礙其在共有房屋的通行權以及設備的使用權。面對積怨太深、難以調和的原被告,法官這次只好組織雙方達成分割房屋的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李先生25萬元補償款,李先生今后不可再對房屋的產權及使用主張任何權利。這次的“分家協議”似乎是一勞永逸了,豈料,今年3月底,李先生又出現在了法院,要求分割原共有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及室內裝修,折價款共計2.5萬元。
【審理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王女士稱因自己身患重病,房屋內部分家具家電已被自己變賣用來就醫,剩余家具家電及裝修總價值不超過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之前已達成協議,房屋歸被告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得再就房屋問題主張任何權利?,F李先生主張分割房屋裝修,而裝修作為房屋之添附,與房屋一經結合即成為房屋不可分離之組成部分,故對李先生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李先生要求分割房屋內家具家電的訴訟請求,隱王女士身患重病,需要一定物質支持,本著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法院對李先生該項請求亦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