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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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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借款 離婚后“妻子”被判共同償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46
丈夫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借款10萬元,離婚后債權人起訴要求前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4月18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黃女士、賴先生共同償還原告陳某的10萬元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5日,賴先生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陳某借款10萬元,約定按月利率3分計息,借期1年,每月付息。到期后,賴先生僅支付了10個月的 利息,尚有本金和剩余利息未還。陳某向賴先生多次追索無果,遂訴至法院。訴訟中,陳某以賴先生向其借款時與黃女士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申請追加黃女士 為共同被告。庭審中,黃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安置地轉讓協議和購房合同、賴先生因賭博被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通知書和黃女士與賴先生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擬證明賴先生向陳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賭博或償還賭債,屬于其個人債務,自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賴先生向原告陳某借款10萬元,并具立了借條給原告,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 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因該借款系在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產生,被告黃女士 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賴先生所借債務用于賭博或償還賭債,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該債務未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兩被告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未約定 歸各自所有,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黃女士應與被告賴先生共同履行還款義務,并按約定支付合法利息。該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