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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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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子擅將夫妻財產給小三 接受人被判一并擔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27
【案情簡介】
姜某與代某原系同事,姜某與蒲某于1977年結婚,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蒲某與代某相識并保持長達10年的不正當男女關系。
2010年7月,姜某與蒲某協議離婚時約定,蒲某離婚前在外給代某購房、車、家電等花費約50余萬元屬雙方共同財產,各人擁有50%。8月6日,姜某又與代某、蒲某簽訂還款協議明確:代某因購房、車、家電等,向姜某借款25萬元拖欠至今,代某在5年內分期歸還本息30萬元,蒲某同意為代某擔保等。之后,代、蒲二人未履行還款協議,姜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蒲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代某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姜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被告代某支付購房、購車款等費用,既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背離了社會公德,又侵犯了原告姜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利,作為被侵權人的姜某有權請求蒲某承擔侵權責任。代某與姜某、蒲某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由代某歸還原告本息30萬元,是代某主動加入并自愿與蒲某共同承擔對姜某的債務行為,該債務承擔行為既得到了債權人同意,又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代某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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