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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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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漏分公積金 男子起訴前妻重新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6 點擊數:21
【摘要】
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遺漏了妻子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后丈夫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
【主要案情】
原告覃某與被告施某原系夫妻,2013年12月兩人在石門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住房1套歸女方施某所有,門面1套歸男方覃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7萬元用于兒子攻讀大學和考研。
離婚后,原告覃某發現被告施某賬戶內有住房公積金125000元,未予分割,便找施某要求平均分割。施某卻認為該筆公積金已經計算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列,協議離婚時將公積金與房屋捆綁一起,已經分給了自己,拒絕重新分割。覃某無奈將施某訴至法庭,要求對施容賬戶內的125000元公積金予以重新分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覃某與被告施某經自愿協商,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合法有效。若該筆公積金與住房捆綁一起分給了原告,雙方肯定會在離婚協議中予以注明。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筆公積金的處置情況,屬于遺漏分割,應當依法重新分割。鑒于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僅限于賬戶所有人,且必須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或者退休等條件下才能提取賬戶余額,因此,本案原告覃某無法實際分割該筆公積金,該筆公積金款項應歸被告施某所有,由施某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經濟條件,同時根據照顧女方原則,判決施某賬戶上的125000元住房公積金歸原告施某所有,施某補償原告覃某55000元。判決生效后,施某當即履行了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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