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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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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破鏡重圓后的離婚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7 點擊數:36
在未登記結婚時,一方個人擁有個人房屋財產,兩人結婚后,該房屋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呢?
【案情再現】
王某(女)與李某(男)于2004年5月16日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王某攜子與李某婚后共同生活。王某再婚前有房屋一處。李某對王某家庭暴力,還要求與王某離婚,并要求王某將其名下的房子給李某。在李某的暴力威逼下,王某被迫同意與李某離婚。雙方于2004年6月10日同李某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簽訂了將王某的房屋歸李某,由李某給付王某10萬元的離婚協(xié)議。就在簽訂協(xié)議后5天(2004年6月15日),在雙方均未履行協(xié)議的情況下,王某與李某復婚。此外,早在2004年2月(當時雙方未結婚),李某單位集資建房,140平米,產權歸個人所有。首付款60000元為王某所出,并以李某名義貸款250000元,在共有欄內簽上王某名字。2006年4月王某用出售自己個人房產所得的40萬元中的25萬元償還了銀行全部貸款(有證據證明)。2006年9月,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初的離婚協(xié)議有效,王某原個人房屋歸李某所有,以“當時雙方并未登記結婚”為由對集資房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認定為李某個人財產,李某給王某10萬元。王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改判,認定王某原婚前個人房產還屬于其個人所有,并沒有因離婚協(xié)議而發(fā)生轉變,改判王某原個人所有權房屋轉讓所得價款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雙方所購集資建房的首付款60000元及歸還250000元貸款應當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其余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共同財產處分。
【律師視點】
所謂離婚協(xié)議是在離婚的前提下的雙方合意,如果離婚狀態(tài)被改變,離婚協(xié)議的基礎不復存在,離婚協(xié)議本身亦失去效力和約束力。本案是雙方通過復婚行為對原離婚協(xié)議的一種撤銷行為,通過撤銷恢復到原婚姻狀態(tài)和恢復雙方財產原狀。
房屋作為不動產的權利歸屬應以登記過戶為依據,在沒有過戶之前,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本案在不動產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轉移前,雙方復婚,當初雙方的協(xié)議內容便沒有實際履行,產權證上面登記的名字還是王某,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王某,而非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