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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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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最高法典型案例 離婚十年發現隱瞞房屋 女方訴請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41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兩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李某訴孫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雙方協議離婚10年后,李某發現孫某在離婚時隱瞞了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一套房屋,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最終獲賠房屋折價款140萬元。
【基本案情】
2004年,孫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孫小某離婚后由女方撫養,孫某定期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現住公房及房屋內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男方。
2014年,李某在作為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要求孫某付撫養費時,發現孫某現住房是其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孫某在離婚時對該房屋進行了隱瞞。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被告孫某認為,李某的起訴期早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且當時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從2001年便已經開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間完全用個人的財產購買的,應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協議中的公房在離婚時已經取得完全產權,與公房相比,現住房在離婚時價值較小,而且購買此房也告訴過李某,故對于該房屋完全沒有隱藏的動機和必要。況且,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男方”,自己的現住房理應屬于個人財產。
【律師分析】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在雙方婚姻關系期間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李某房屋折價款140萬元。判決后,孫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李某的訴訟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北京一中院認為,因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訴訟時效結束之前已經知道該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為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訴孫某給付撫養費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該套房屋的解釋較為合理。
關于房屋分割問題,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有“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男方”的約定,但在房產價值遠大于汽車的常識背景下,以“等”字涵蓋房屋,違背常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孫某的現住房是其在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經告知李某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孫某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亦未得到支持。
北京一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參照李某提出的市場價格及周邊地區房屋的市場價格酌情確定房屋的市場價格并無不妥,同時原審法院結合孫某隱匿財產存在過錯、涉案房屋登記在孫某名下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孫某給付李某折價款140萬元,并無不當,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