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有關DNA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1-08 點擊數:19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根據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夫妻離婚,房產根據出資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規還對DNA親子鑒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規定和解釋。這部司法解釋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相關學者認為,在《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前,法律對此類問題無明文規定,而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后,實際是“親子鑒定”在法律上得到認可。這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維系了社會正常的親情倫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