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有關情況并進行親子鑒定后,必然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經鑒定“父”與“子(女)”存在有血親關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關系、親屬關系及財產關系等都沒有發生任何的變化,也不會直接產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經鑒定“父”與“子(女)”確實不存在有血親關系,那么從法律上講,必然會產生較多的法律問題。
?。ㄒ唬┥矸蓐P系的變化。原來是“父子(女)”關系,父親與母親都是該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安全等負有法定的義務。但現經鑒定后不存在這種血親關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這些義務。從法理上來說,這種情況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從該小孩出生時起,期間發生的繼承、贈與等均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鑒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關該子女的情況,男方對此沒有異議,并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的,應視為男方與該子女間有收養關系,應從法律上確認他們的養父子(女)關系。該“父親”還是應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當然他也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
?。ǘ╆P于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情況的確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其他男性保持兩性關系,并生育了他們的非婚生子女,且長期以來未將實情告知其丈夫,這是嚴重違反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也有違我國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德,給男方也帶來了比較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糾紛中有較大的過錯。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理共同財產時,除對無過錯方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外,女方還應承擔男方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ㄈ╆P于該“子女”撫育費的承擔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育該“子女”的撫育費,在夫妻離婚時,如男方未提出異議或請求,一般不主動予以考慮。但如男方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其以前的撫育費時,筆者認為對此應適當考慮,但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不適宜直接判返還撫育費,而是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結合有關情況,一并予以考慮。筆者認為掌握的原則是:“標準從嚴、酌情承擔”,一般掌握在女方應承擔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撫育費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處理,同時在法律文書中加強說理。
(四)離婚后對該小孩的撫育費問題。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夫妻離婚后,因男方與該子女已沒有血親關系,因此,男方已沒有義務再支付該小孩的撫育費。如女方無力撫養小孩,應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監護人即其親生父親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如在離婚后經鑒定方知小孩與他不具有血緣關系,離婚后已經支付的撫育費,男方可以全額或部分要求女方返還。
?。ㄎ澹╆P于已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的處理。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將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所有的,筆者認為,對此情況,如男方有足夠的證據(如親子鑒定)證明沒有父子間的血親關系,那么男方有權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要求確認該協議內容部分無效,返還原屬于他的財產份額。因為這種財產贈與是附有條件的,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此條件就是這孩子必須與他有血親關系,而當時贈與時他也確信他們之間有血親關系,現該條件已不存在,因此贈與人有權予以撤銷。但依法應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時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