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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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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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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港澳臺)繼承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14
涉外繼承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參加人或遺產人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有我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公民,或被繼承標的的一部分或全部位于我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涉外繼承關系中繼承人繼受被繼承人遺產權利進行確認,以及對繼承人為繼受、取得中國大陸以外遺產的有關法律文書、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的活動。
繼承涉及一個國家的民族習慣、文化習俗,因此世界各國的規定差異很大,任何國家的法律均不能全面地解決。因此,涉外繼承問題的解決,通常都遵循國際私法的原則,援用國際條約并結合國內法中的規定以解決可能發生的法律沖突。因此,沖突規范是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重要的依據也同樣是涉外繼承公證所應當持有的一個法律立場。
在我國的相關公證辦理的具體操作如下:
1、當事人申請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文件或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國內或域外的各種身份證明;授權他人代辦的,應提供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在國內死亡的,可提交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在域外死亡的,需要出具經所在地公證或認證的死亡證書;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由其繼承人申請法院經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并應提交法院宣告被繼承人死亡的判決書。
(3)被繼承人生前婚姻狀況證明
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證明,配偶基本情況證明。配偶死亡的,需要提供其死亡證明;配偶為一個以上的,應提交所有配偶的證明材料。
(4)全部繼承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主要包括:全體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有無被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提供其死亡證明,并同時提供其配偶、子女的情況證明。
(5)撫養與贍養關系證明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撫養和贍養關系證明,或叫親屬關系證明。
(6)遺囑
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提交該遺囑原件。
(7)遺產產權證明
被繼承人生前財產及遺留財產的情況,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明、股票、存折等所有權證明。
以上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如果是來自域外國家或地區的,必須經過當地公證或認證才可中國使用和得到中國的相關機構的認可。
2、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重點審查的事項
(1)是否具備涉外繼承公證的條件。即:有繼承人向公證處提出繼承公證的申請;有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申請繼承的財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的并且是實際存在的財產,而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財產或權利;繼承關系的要素中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繼承人未被依法剝奪繼承權;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我國境內,提出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時,法定繼承的范圍、順序等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與內容也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2)有關材料需要公證、認證。比如: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國外或臺、港、澳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被繼承人和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由國外提供的,應經過公證、認證。
(3)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應根據具體情況,一般依據被繼承人的國籍、住所地、遺產的種類及其所在地的不同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
(4)對在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訂立行為地或立遺囑人住所地的法律并經當地法定機關審核認定有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我方使、領館認證的,可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否則不予認可。
(5)被繼承人在國外有遺產,而繼承人又分散在國內外不同地方時,我國公證機構在為我國境內的當事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時,只會確認他只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不會確定他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的。
3、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繼承我國(內地)房產的繼承公證應辦理的手續。
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內地的房地產,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只承認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不承認土地的私人所有權。所以,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只能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此類繼承的當事人需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提供其住所地公證人出具的親屬關系、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公證證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繼承權公證書才能辦理有關房產手續。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辦理我國(內地)房地產的繼承公證,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1)進行身份、與在中國(內地)留有房地產的被繼承人存在親屬關系等的公證和認證。
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須向住所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出生、死亡、婚姻狀況、職業、住址和他與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相關情況。對于華僑和外國人,相關的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人持上述經過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遺囑等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手續。
申請人不能親自來中國辦理繼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代辦房產繼承事宜時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記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委托書也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3)公證機構對有關證件和材料審核后,認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發給房屋繼承權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