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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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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定繼承公證的受理范圍及其法律依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7 點擊數:12
涉外法定繼承公證應分為廣義的涉外法定繼承公證和狹義的涉外法定繼承公證。狹義的涉外繼承公證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遺產等繼承法律關系中,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實體法定繼承公證事項。廣義的涉外法定繼承公證,則不僅包括狹義的涉外法定繼承公證,還包括與辦理法定繼承有關的涉外公證書,主要是指發往境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的公證文書(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死亡、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確定我國涉外法定繼承公證受理范圍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正文及注釋均簡稱“《公證法》”)第11條和第25條。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相關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公證機構應當受理,但根據《公證法》第2條和第31條的規定,若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符合法定要求,則公證機構可以作出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定繼承公證申請,公證機構一般應當受理,具體而言,根據《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涉外遺產繼承的公證書如何出具事的復函》(以下正文及注釋均簡稱“第124號《復函》”)的規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1)中國公民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2)中國公民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3)中國公民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往境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定繼承遺產:(1)中國公民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2)中國公民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3)中國公民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