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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侄兒撫養不盡心 老漢撤銷遺贈協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19
兩老膝下無兒女,與侄兒商量,由其幫忙照顧,待他們百年歸老后即將自己部分財產贈與他。過后,老人認為侄兒未能盡心照顧,到法院撤銷了遺贈協議,侄兒一紙訴狀將老人告上法院。近日,玉州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侄兒的訴訟請求。
老漢撤遺贈協議,侄兒怒告上法院
家住玉林的蔣老伯與妻子結婚多年沒有生育孩子,隨著年歲增加,他們開始有暮年之憂,于是兩老與侄兒蔣某某和另一人李某商量,由他們分別撫養兩老,兩老則將財產分與二人。2013年4月18日,三方經過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蔣老伯由侄兒蔣某某撫養,每月生活費200元;其老伴由李某撫養。兩老的病痛及百年歸老由侄兒、李某共同承擔;兩老在本村所有的三產用地贈與侄兒,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協議簽訂后,遺贈扶養關系即形成。然而至同年11月蔣老伯妻子去世后,他卻反悔不愿將財產與重新安置的土地使用權給侄兒。一個多月后,蔣老伯到法院撤銷了遺贈協議,侄兒一氣之下將蔣老伯告上法院。
侄兒蔣某某認為,由于兩老無兒無女,一直將自己當養子對待,自己也從1992年起就對兩老的生活、工作給予照顧與幫助,供給撫養費。同時拿出一份合同書稱,早在2006年9月12日,在社區主持下自己與兩老分別簽訂了一份《遺贈撫養合同書》,約定將兩老的財產:某村某組房屋5間、糞坑、草屋、廚房等遺贈給撫養人。簽訂合同后,自己對老人盡了撫養義務。但老太死后,蔣老伯就反悔了,不愿將財產與重新安置的土地使用權給自己。請求法院判決將國家拆遷安置給被告夫妻的回建地100平方米分割50平方米給自己使用。
蔣老伯辯稱,侄兒提供的《遺贈撫養合同書》是假的,他們沒有與侄兒分別簽訂《遺贈撫養合同書》,該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和妻子的親筆簽名;侄兒沒有給妻子履行過生養死葬的義務;2013年4月18日與侄兒、李某所簽訂的協議書中,已經對侄兒提出訟爭的回建地、三產進行了約定,100平方米回建地的受遺贈人是李某,而不是他。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侄兒無視法院已判決的法律事實,被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13年4月18日蔣老伯夫婦與其侄兒、李某三方確簽訂有一份《協議書》,由此形成了遺贈撫養關系。簽訂協議后,侄兒蔣某某履行了一定的義務,但其對蔣老伯夫婦不夠關心照顧,撫養不夠積極。為此兩老與侄兒蔣某某產生了矛盾,同年11月28日蔣老伯的妻子去世,蔣老伯認為是侄兒蔣某某惡毒咒罵所致,原、被告雙方積怨逐漸加深,蔣老伯于同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侄兒蔣某某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侄兒蔣某某當時提供的兩份《遺贈撫養合同》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故法院認定4月18日三方簽署的《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判決解除了蔣某某與蔣老伯的遺贈撫養關系。該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原、被告4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該協議受法律保護。后因蔣老伯上訴,民事判決書判決蔣某某與蔣老伯的遺贈撫養關系解除,雙方不再履行該協議。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該協議所涉及的其他人之間的相關約定仍然有效,并不因蔣某某與蔣老伯的遺贈撫養關系的解除而發生改變,更非原告所提出的該《協議書》已經全部終止。因此,根據《協議書》約定,兩老所有的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與侄兒蔣某某無關。
原告無視法院已經判決的《遺贈撫養合同書》真實性無法認定,及《協議書》中已經確認“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的法律事實,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企圖否定與變更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與支持。
近日,玉州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蔣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