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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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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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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相抵觸部分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24
王老先生73歲,他的老伴早在10年前已經去世,唯一的兒子遠在美國,無法照顧他。在2011年的時候,王先生與養老院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由養老院負責他的衣、食、住、行、醫療、殯葬等費用,直至他“百年”為止。同時,養老院享有王先生全部財產的權利,包括其名下房產一套,及其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2013年7月,王先生的兒子回國看望他的時候,王先生覺得還是要將房子留給兒子,于是立下遺囑:將來過世后,將房子留給兒子,存款給養老院。2014年3月,王先生去世,關于房子的歸屬問題,養老院與王先生的兒子對簿公堂,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同時《繼承法》第5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當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且相互抵觸的該如何處理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與養老院簽訂遺贈養老協議,也可以自己立遺囑處分財產,但是當這兩者有抵觸的時候,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高于遺囑的效力的,對于遺贈撫養協議中已經處分的財產,遺囑中的相關內容就無效了,所以王先生的該房產所有權,在他去世后,是屬于養老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