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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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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被判無效的“雇傭協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11
夏老伯是一名退休干部,1999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因家庭瑣事,夏老伯與女兒關系也不好,無奈之下,他謝絕了女兒的好意,自己獨居一處。隨著年紀的增大以及身體日漸欠佳,夏老伯萌生了找人為自己養老送終的想法。后經人介紹,夏老伯與一名外來中年女子謝女士認識,2008年6月,雙方簽訂了一份《雇傭協議》,該協議約定夏老伯因年老體弱多病,生活難以自理,謝女士愿意來做夏老伯的傭人,服侍夏老伯到百年過世,不要工資,但由夏老伯出資59萬元,購買一套房屋供兩人居住,產權登記在謝女士名下。夏老伯保管房屋所有權證,去世后房屋一切權利歸謝女士所有。雇傭協議簽訂后,兩人就住在一起,謝女士照顧夏老伯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飯、煎藥、陪夏老伯早起晨練、求醫等等,盡到了傭人的職責。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幾年之后,兩位老人卻對簿公堂,由熟人變成了陌路人。夏老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原來簽訂的《雇傭協議》無效,解除雙方雇傭關系,稱被告謝女士并沒有真心實意地服侍自己,并要求返還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雇傭合同形式雖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所訂立,但實質上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訂立的協議因違反法律,損害社會關系和公共利益,為無效合同。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雇傭協議》無效,房屋為夏老伯所有。
律師分析
近年來,這樣的老年人雇傭撫養訴訟案絕非少見。老年人晚年孤獨,想找個人養老送終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許諾給予或贈予一定數量的財物,或是涉及財產分配和遺產繼承的,如果沒有簽訂真實、合法、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雖然謝女士辛苦照料了夏老伯多年,且就算雙方住在一起沒有過夫妻生活,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夏老伯在實際上與妻子的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又公開和謝女士居住在同一房屋,此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包括夏老伯的妻子在內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定《雇傭協議》無效,是正確的。謝女士在不了解夏老伯實際婚姻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看似只是照顧老人生活起居,合情合理,但同時也違背了相關法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雙方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遺贈撫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公民生前與撫養人之間訂立的有關撫養、遺贈的協議,撫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他們之間本來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通過遺贈撫養協議,一方要求有被撫養的權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繼承被撫養人的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