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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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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支取遺贈存款遭拒 受贈人起訴銀行維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6 點擊數:15
男子依照遺贈扶養協議為姑祖母夫婦養老送終,在支取老人名下的三筆存款時卻被銀行拒付。4月14日,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權保護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銀行向扶養人支付存款本息。
鄧某、羅某夫婦沒有子女,也無其他近親屬,其晚年生活一直由羅某的侄孫羅永恒負責照顧。2007年8月2日,鄧某夫婦與羅永恒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羅永恒為夫妻二人養老送終,待二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產即歸羅永恒所有。協議簽訂后雙方還辦理了公證手續。2008年12月29日,鄧某因病醫治無效去世。辦完鄧某后事后,羅永恒在羅某的授意下,將鄧某遺留下的34000元人民幣和羅某所有的29000元人民幣,分別以二人的名義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縣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辦理了定期存款,期限為一年。2009年5月25日,羅永恒又以羅某的名義在該行辦理了一本活期存折,用于接收國家支付給羅某的撫恤費。2011年2月28日,羅某也病故。辦完老人喪事后,羅永恒拿著鄧某與羅某名下的兩張存單和一本存折到農業銀行準備將存款取出,卻因為忘記密碼未能支取。經交涉,農業銀行認為這三筆存款屬于鄧某夫婦的遺產而不是遺贈財產,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繼承,則依法應當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因此沒有讓羅永恒支取存款。原告羅永恒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農業銀行向其支付鄧某夫婦名下的三筆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扶養人按照協議承擔扶養義務后,即有權獲得受撫養人的財產。本案所訟爭的三筆存款雖然不是遺贈扶養協議中明確約定的遺贈財產,但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結合原告羅永恒對受扶養人鄧某夫婦盡了完全扶養義務以及鄧某夫婦無其他合法繼承人的事實,原告依法應當取得受扶養人名下的所有遺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縣支行向原告羅永恒支付鄧某與羅某名下的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