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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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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贈房報恩情 兩份公證了心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4
李大爺一直經商,曾得到生意伙伴劉女士的幫助,尤其近幾年,兩個兒子都在外面忙工作,老兩口的日常起居又得到了劉女士的照顧。為了報答恩情,李大爺要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劉女士,但遭到了老伴王大媽的反對。然而李大爺一直堅持,私下找到公證處要求做遺囑公證。李大爺的心愿能夠實現嗎?遺贈與一般的遺囑有什么不同?
生意伙伴成孝女 義父贈房報恩情
李大爺和王大媽是幾十年的恩愛夫妻,最近李大爺查出身體不太好,老兩口卻在這時候鬧起了矛盾,起因是李大爺要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干女兒劉女士,但王大媽卻有所顧慮。
李大爺一直經商,積蓄了一些財富,老兩口有兩個兒子,如今也都事業有成。劉女士原來是李大爺的生意伙伴,曾經在李大爺經商的關鍵時刻提供過幫助,讓李大爺度過難關,后來兩家經常走動,關系越走越近,李大爺和王大媽就認了劉女士作干女兒。近幾年,李大爺和王大媽年紀越來越大,兩個兒子都在外面忙工作,較少回家,日常起居倒是劉女士照顧的多一些。于是李大爺有了要留給劉女士一套房子的想法。可是王大媽卻有點擔心,怕兩個兒子將來埋怨自己。但李大爺一直堅持,私下找到公證處要求做遺囑公證。
共有房屋先分割 兩份公證了心愿
公證員在接待詢問李大爺時,了解到老人要處分的房屋是老兩口近年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大爺不能單獨立遺囑處分,于是勸老人還是要征得老伴的同意以后,一起辦理公證。可李大爺拿出了隨身攜帶的幾年前的一份家庭會議記錄,說是一家四口曾經開會討論過,李大爺和王大媽都同意將家庭財產做出分割,約定這套房子歸李大爺所有。考慮到家庭會議記錄不具備充分的證據條件,公證員向老人提出建議:既然王大媽當初同意,現在也認可這份記錄,同意這套房產歸李大爺個人所有,老兩口可以先辦理一份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明確這套房子歸李大爺個人所有,具有單獨處分這套房產的權利后,李大爺再單獨辦理遺囑公證。最終,李大爺喊來王大媽一起到公證處辦理了兩份公證。
在辦理公證時,公證員提示老兩口,由于劉女士不是李大爺的法定繼承人,法律上這叫遺贈,遺贈與一般的遺囑不同,當立遺囑人死亡后,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所以在辦理公證后一定要記著告訴劉女士這個規定。
公證員提醒
根據我國繼承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哪些財產歸個人所有。而遺囑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立遺囑進行處分。這時候如果要立遺囑,可以選擇夫妻雙方先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劃分共同財產范圍,對劃歸自己單獨所有的財產就可以立遺囑進行處分了。
另外,遺囑和遺贈在法律上的內涵有區別的:遺囑是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贈是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和遺贈在遺產處理時有一定區別,在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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