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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與自己無血緣關系的子女是否承擔撫養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714
【基本案情】
吳某因為因外失去了生育能力,并在與李某結婚前隱瞞了這一實情,因此雙方沒有生育子女。婚后,李某在吳某知情的情況下,找到張某協商生育子女,并與張某約定好今后孩子不需要由張某撫養。后李某與張某生育了一個女孩,不過孩子和李某、吳某夫妻共同生活。在該女孩年滿6歲時,吳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并以女兒不是其所生和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撫養。后孩子隨李某生活。女兒由母親李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生父張某盡撫養義務。張某承認自己是原告的生父,但拒絕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
【不同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誰對這個孩子有撫養義務這個文,存在著三個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視為吳某要得孩子,而且吳某明確知道孩子是張某和李某所生又與孩子共同生活數年,所以吳某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而張某不應承擔撫養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吳某作為與孩子形成撫養義務關系的撫養人,均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但是由于吳某經濟條件太差,沒有撫養能力,可以只讓被告張某負擔撫養義務。
第三種意見認為,孩子是李某和張某所生,李某和張某作為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
【律師意見】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產生的分歧,歸根結底還是關于一方對于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是否有撫養有無問題的爭論。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于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立法依據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血親關系。而這種學期關系,在法律上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血親關系;另一種是擬制血親關系。因此,只有在存在上訴兩種血親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才產生法定的撫養權利義務關系。基于上訴原則,對案例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張某作為孩子的生父,基于與孩子存在的自然血親關系,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自然血親無論其發生原因如何(通奸或同居),父母子女都應享有或者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只有將子女合法送養后,父母子女關系的權利義務才能中斷,即便張某與李某成精約定張某不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但這種約定并不產生法律效力。此外吳某并沒有與孩子建立合法收養關系,因此自然血親關系也沒有被中斷。
第二,在離婚時,孩子隨其母李某生活,故吳某與孩子之間不再有共同生活時的撫養關系,而吳某與孩子時間的擬制血親關系也因為離婚而中斷。故吳某對孩子不在有撫養義務。
第三:一般情況下,與妻子所生子女無血緣關系的男方不必承擔撫養他人子女的義務。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一種是與妻子所生子女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的;另一種是明示或默示妻子與他人通奸生子。實際生活中,有些無生育能力的男性貨女性處于傳宗接代的目的,或害怕被人知道自己沒有生育能力,往往默許甚至鼓勵配偶與他人通奸生子。這實際上是表示了自己承擔撫養子女的意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日后離婚時,無剩余能力方不遠在繼續撫養與其無血緣關系的子女,子女應首先要求其生父貨生命撫養。如果無法查明生父或生母或者生父母美玉撫養能力,而且直接撫養的父或母沒有充分的撫養能力,那么為了維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法庭應當根據居停情況要求無生育能力一方承擔孩子適當的撫養費。在本案中,吳某并無默許或是鼓勵李某與他人生育子女之情節,而對李某知道張某協商生育一事,也僅僅是采取了放任而非鼓勵或要求的態度,且孩子的親生父母有撫養能力,因此吳某也沒有承擔撫養妻子所生子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