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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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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調查發現:婚沒離成 100萬存款被轉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02 點擊數:71
阿玲和阿福于1999年結婚,婚后感情還不錯,2年后生了女兒。但阿玲發現,自2012年起,丈夫一直和別的女人保持曖昧關系。為此,夫妻屢次爭吵。阿玲一氣之下,搬回娘家生活。其間,兩人多次協商離婚,但始終沒達成協議。
2013年,阿玲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法官發現,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未準許離婚。可阿玲發現,就在自己和丈夫協商離婚階段,阿福竟把賬戶內100萬元存款提取轉移了。
2013年6月,阿玲再次將阿福推上被告席。但這次,她沒有主張離婚,而是請求分割婚內財產,即被阿福轉移的100萬元。庭審中,阿福否認轉移財產,他稱,是提取后在家中交給了阿玲。
不過,因未能拿出證據,法院認定,阿福的行為構成惡意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法官判老公支付50萬
主審法官解釋,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發生矛盾分居后,一方對存款的處理,應征得對方同意。本案中,阿福將存款取出,負有向阿玲披露存款去向的義務。阿福沒有誠實說明存款去向,屬于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因此,阿玲要求分割與阿福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應予以支持。經審理,法院判決阿福支付給阿玲50萬元。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是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權利人利益。